债务人是否可以全权书写借条?

债务人是否可以全权书写借条?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,借条作为一种借款合同,是双方真实合意并履行了必要手续的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明。全权书是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授权书,而不是用来作为债务承认的。因此,全权书不能替代借条。如果债务人使用全权书代替借条,可能会引起法律效力上的疑问,因为这不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规定形式。所以,不建议债务人使用全权书来写借条,以免在以后发生纠纷时影响债务的可执行性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39条:民间借贷关系自实际放款并交付债务人之日起成立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19条: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,民间借贷关系自实际放款并交付债务人之日起成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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